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9年9月23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为: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是江北区政协领导下的从事书画艺术的创作、研究和以书画会友、增进海内外联谊的艺术团体和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为和谐社会、文化大区建设和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第四条    本院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地址设在江北区政府三号大院内(环城北路西段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主要为:
  (一)组织画师进行书法、篆刻和中国画的创作,举办书画展览;
  (二)开展学术研讨、艺术讲座、观摩、采风等活动,不断提高画师的思想水平和艺术素质;
  (三)组织画师参与、配合本区中心工作和重大文化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大区作贡献;
  (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书画交流,加强书画界的联谊,发挥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
  (五)根据经济能力,逐步收藏一批书画精品,提高书画院的品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设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
   秘书长1名,组成江北区政协书画院院务会。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及名誉院长、顾问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由院务会协商通过。每届任期与区政协任期相同。
   书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常务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配合处理日常事务。
   书画院的重要事项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院务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   院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书画院管理和运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订书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副秘书长的任命以及名誉院长、顾问等名誉职位的聘任;
  (五)组织书画创作,举办书画展览,并积极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书画展事;
  (六)组织画师外出采风或观摩;
  (七)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部署新年度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吸收
     (一)凡加入本院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拥护、遵守本院章程并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3、年满18周岁、籍贯、户口或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在江北区、具有较高书画艺术水平者;书画艺术爱好者。
    (二)个人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院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受书画院委托,参加外地组织的有关书画活动;
     (三)对书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有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均作退出处理:
       1、无故长期不参加本院活动;
       2、不履行会员义务;
       3、违法违纪,损害本院声誉;
       4、本人提出退出申请。
      (二)会员退出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告知其本人。
第五章   画师
       第十三条  聘任条件
      (一)本书画院会员;
      (二)市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
       第十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同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二)义务同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外需每年无偿赠送本院1幅以上精品作为典藏,为书画院的持续发展出力。
       第十五条  画师的辞聘
       参照第十二条会员的退出。
第五章   资产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本院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同时争取适当社会赞助。实行专款专用。
      (二)本院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经费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按规定报销。
      (三)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藏品管理
      (一)本院所有藏品均应履行相关手续,建立档案。
      (二)收藏的书画作品,因联谊需要用于赠送的,或因展览等需要借出的,需经院务会通过。
      (三)凡赠送或借出的藏品均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资产管理
      本院的其他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区政协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院章程的修改,经院务会议讨论及区政协主席会议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由本院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