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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之友联谊会章程

(2008年8月20日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之友联谊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之友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宁波市江北区政协之友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江北区委员会领导下的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保持和加强与退休的历届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的联系,团结热爱人民政协和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各界人士,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信息,为推进本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宁波市江北区政协,并接受区民政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  按照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精神和“自愿、量力、宽松、可行”的原则开展活动,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重大事务;

  (二)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促进社会和谐;

  (三)依据会员兴趣、爱好及年龄、健康状况,开展有益于精神文明、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从实际出发,组织参观考察活动,反映社情民意,发挥余热。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住宁波市老三区和鄞州中心区退下来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区政协历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联委会正副主任、政协机关副主任以上老同志、部分有特长的政协委员;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区政协机关同志。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拥护本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批评建议、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参观、联谊等活动;

  (三)享有本会赠予的有关报刊和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及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本会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书面告知其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政协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的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根据实际需要,向会员大会提出本章程修正案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区政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可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实施;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活动经费列入区政协财政预算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区政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政协审查同意,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政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政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上交区政协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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