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行刑成本低的优势,也更有利于增进罪犯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四种罪犯。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主要课题,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通过走访、座谈、听取了解情况等形式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7年 7月由公安机关移交区司法局实施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17人,解除矫正652人,重新犯罪3人,执行收监1人,减刑1人。目前在册265人,其中缓刑215人、管制1人、假释35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建立了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街道(镇)相应也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区司法局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等职能,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协同配合。至今共建立了两支工作队伍,即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的专职队伍和村(社区)负责治保工作及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初步形成了区、街道(镇)、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各职能部门相继制定了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的“三防”措施,初步建成了区司法局、司法所矫正信息监管指挥中心,并通过联合执法推进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2014年,共对矫正人员集中教育3058人次,开展公益劳动2745人次,个别谈话教育1601人次,心理咨询368人次。截止目前,全区没有出现社区矫正人员严重再犯罪和脱管、漏管情况,达到了社区矫正工作预防犯罪和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表象上看运行平稳,没有发生重大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事故。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在思想认识、队伍建设、运行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社会认知度不高,重视关注不够。一是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群众受传统思想影响,对社区矫正不了解、不认同,总觉得惩治犯罪是执法机关的事,对社区矫正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内心存在歧视,尽量避免与矫正人员接触,更谈不上积极参与配合,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群众基础。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区级各部门及属地街道(镇)、社区(村)相当一部分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关注度不够,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视不够,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被拒、拖不配合的情况,至今为止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没真正纳入到“平安江北”建设之中,还未完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单兵作战”的尴尬境地,从而使该工作深入不够,重在形式,行在表面。三是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自身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意识也有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衔接配合还不够密切顺畅,例如在商议矫正具体工作时经常会发生各自为政,利用部门政策、内部规定等相互推诿现象。
(二)矫正队伍力量薄弱,监管压力与日俱增。一是基层司法所建设滞后。全区8个司法所没一个是司法局直属所,司法所长均由街道(镇)综治科长或其他干部兼任,又由于我区的司法所长没有实际职级,权责不配套,有的街道综治干部已经出现不想担任司法所长的现象,至今已有3个司法所长缺岗,要么退休,要么调离,造成矫正工作局部无人管的被动状况。另外,8个司法所都和综治科合署办公,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宣告室、教育室、心理咨询室,个别街道甚至连开展集中教育的场地都没有,硬件建设与上级要求相差很大。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从专业队伍来看,我区的基层司法所专职工作者力量薄弱,目前每个街道(镇)只有1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而他们1个人既要承担繁重的社区矫正任务,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一系列其他工作,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大,工作中难免出现顾此失彼、力不从心的情况,如庄桥、洪塘、慈城等司法所矫正人员都超过40人,尤其是庄桥司法所一直保持在60人以上。并且我区现有的司法助理员大多年纪偏大、业务知识偏弱、能力水平偏低,这些给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安全带来了隐患,特别是2014年在余姚、北仑、奉化等地先后出现因矫正人员脱管发生严重的再犯罪,相关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被追责、问责、入刑的案件,更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这两支队伍来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84号以及甬党办[2014]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我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尚未组建配设,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人少力薄,可用资源较少,素质良莠不齐,帮扶教育的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监管难度增大,存有缺失漏洞。此方面主要有现实和管理两大因素。现实方面的困惑主要有:其一,矫正人数增长快。由于劳教制度的终止,加速了矫正人员的急剧增加,近年我区以20%-30%比例增长,如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52人,同比增长24.4%。其二,矫正人员复杂多样。目前我区服刑的非江北籍社区矫正人员有58名,户籍地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来自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的外来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邪教法轮功、艾滋病、精神病等特殊人员;这些人中不仅有罪行轻微的管制、缓刑罪犯,更有少量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暴力性罪犯,他们在江北生活工作,可控性差,危险系数大。其三,社会素质和文化水平低。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矫正程序后对自身的身份定位存在偏差,总觉得自己没有进监狱就是完全自由的,对社区矫正的含义不理解,参加集中教育、劳动是对他们提高法制意识和修复社会关系的一种途径也不明白,他们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存在抵触情绪,缺乏畏惧感。另外我区50岁以上的矫正人员有100余人,这些人文盲和半文盲居多,有的矫正对象看不懂手机提示短信,就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更不用说让他们书写思想汇报。
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客观上社区矫正工作者整体队伍素质低、人员少,矫正对象学习、劳动场地缺乏,装备不足等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日常管理上监管措施不够有力、奏效,方法普通单一,造成管理中有不少盲点和漏洞,许多环节管不到位,工作中常常会发生上级监管要求与现实监管工作有脱节、偏差的情况。三是由于没有专职法警队伍,造成矫正执法强制力缺少,威慑力不够,削弱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互通信息、互议问题、互商措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各街道(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街道(镇)分管领导负责,以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民政、工、青、妇部门为成员组成,司法所负责牵头。村、居委会由治保、志愿者及亲属组成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小组,发挥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安心在社会上服刑创造良好环境。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矫正帮教小组要制订相关的《实施工作意见》,切实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同时要求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平安江北”和“综治”考核内容,并确定专项权重指标。
(二)充实力量强基础,创新方法提实效
1.在加强基础建设、充实力量方面:一是加强司法所建设。根据甬党办[2012]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由司法局与街道(镇)双重管理、条块结合管理体制的直属司法所建设,分步收回被占编的政法专项编制,配备专职的司法所负责人,明确职级、职责。二是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根据甬党办[2014]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第一,要配好配足司法所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第二,要按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1:20的配备标准组建我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录政治素质好,具备一定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第三,要按1:1要求把社区(村)内退休法律工作者、教师、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服务人员等社会热心人士组织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主动与各社会组织联系协作,不断壮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要确保每个基层司法所有1名所长(负责人)、1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和1名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促进矫正刑罚在基层正常顺利执行。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司法助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支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加强硬件保障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建议由区政府牵头结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和补助政策,可参照象山“社区矫正阳光创业园”的运行模式,拟在工业园区物色一家企业或利用洪塘“市青少年绿色学校”划定一个区域建立我区“社区矫正综合教育服务基地”,全区统筹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劳动服务和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学习教育、公益劳动“两个8小时”的问题,真正使社区矫正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修复社会关系起到实际效果。四是要创造条件解决基层司法所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社区矫正宣告室、心理矫治室等业务用房及一些执法装备,切实提高我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硬件水平。
2.在创新方法、细化管理、提高实效方面:一是想方设法创新监管形式,提高司法机关的实际管理效果,如在利用新的科技手段上,利用好电子围墙等对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又如在提升基层司法所管理威慑力上,可以推行积分制的方法,对服从监管有抵触情绪或行为的人,像一些找各种理由请假不参加集中学习、公益劳动的人员,在没有达到警告处罚的限度内,给予积分管理,随时调整管理等级,或者在单位时间内限定请假次数或请假天数,推出各种制约手段,不断增强社区矫正管理的强制力。二是对外来矫正人员或经常外出务工的本地籍矫正人员,要求在建立正常矫正小组的基础上设立特殊帮教小组,在单位、企业矫正人员工作、生活的区域内物色热心正直、说教能力强的志愿者成立帮教小组,基层司法所与所在单位签订帮教协议,指定帮教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切实做好对这些特殊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实际效果。
(三)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一是要转变社区矫正管理理念,通过培训课、专题会议等形式,使全区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深入宣扬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本质属性,切实发挥“管教结合、打防并举;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作用,紧密与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联系,尽快使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从“单打一”的被动局面中突围出来。二是要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优势,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团体、专业组织为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提供专业化、项目化和个性化服务,深入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三是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深入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要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专栏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结合“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日”和“法律六进”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基本程序等法律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同感,消除一些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歧视和偏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关心的良好氛围。